【办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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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2015年07月09日

1、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身份证;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5、其他材料);
2、受理 乡镇受理并审查材料;
3、核实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4、评议 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会的协助下进行民主评议;
5、公示 民主评议通过后,对申请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在)务公开栏进行7日的公示期;
6、审批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上报的申请有材料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公示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在政务或村(居)公示栏进行7日的公示(授权乡镇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8、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给低保证
2、受理 乡镇受理并审查材料;
3、核实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4、评议 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会的协助下进行民主评议;
5、公示 民主评议通过后,对申请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在)务公开栏进行7日的公示期;
6、审批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上报的申请有材料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公示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在政务或村(居)公示栏进行7日的公示(授权乡镇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8、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给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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