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办事】如何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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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2015年08月05日

定点医疗机构的办理:
1、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或按泸州市卫生局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规定评为A级或B级的民营医疗机构;
(2)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校验合格;
(3)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配有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具备联网条件,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医疗保险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6)医疗机构及其员工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材料:
(1)《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医疗机构概况和可承担医疗保险能力介绍的书面材料,并提供从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花名册、在职参保执业医师和护士等的有关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数、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定编床位数、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目录清单等有关资料;
(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均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费用、均次床日费用);
(5)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6)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
(7)医疗机构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缴费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8)《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
定点零售药店的办理:
1、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已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 认证),正式营业 1 年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 1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合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 24 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设有夜间购药窗口或值班电话(不包括超市和商场内设立的零售药店);
(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能够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6)配有 2 名以上在职参保药师,营业时间内至少有 1 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具有执业药师且执业资格在本零售药店注册的,优先考虑);营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持证上岗;
(7)零售药店及其员工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材料:
(1)《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 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
(4)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在职参保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6)员工花名册;
(7)零售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平面布局图、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9)零售药店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缴费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10)《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三)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县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股申请,县人社局初审,报市人社局复审并发文确认。
(四)联系地址及咨询电话
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股(合江县合江镇长江路180号),联系电话:(0830)5262582。
1、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或按泸州市卫生局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规定评为A级或B级的民营医疗机构;
(2)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校验合格;
(3)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配有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具备联网条件,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医疗保险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6)医疗机构及其员工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材料:
(1)《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医疗机构概况和可承担医疗保险能力介绍的书面材料,并提供从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花名册、在职参保执业医师和护士等的有关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数、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定编床位数、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目录清单等有关资料;
(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均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费用、均次床日费用);
(5)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6)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
(7)医疗机构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缴费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8)《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
定点零售药店的办理:
1、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已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 认证),正式营业 1 年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 1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合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 24 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设有夜间购药窗口或值班电话(不包括超市和商场内设立的零售药店);
(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能够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并自愿承担因医疗保险政策变化、管理方式变化、失去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而在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6)配有 2 名以上在职参保药师,营业时间内至少有 1 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具有执业药师且执业资格在本零售药店注册的,优先考虑);营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持证上岗;
(7)零售药店及其员工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材料:
(1)《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 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
(4)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在职参保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6)员工花名册;
(7)零售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平面布局图、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9)零售药店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缴费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10)《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三)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县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股申请,县人社局初审,报市人社局复审并发文确认。
(四)联系地址及咨询电话
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股(合江县合江镇长江路180号),联系电话:(0830)526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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