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仁寿县一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已获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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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2020年02月12日


2020年2月4日,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邓某与仁寿县网格中心主任杨某某等人按照仁寿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文件要求以及普宁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到仁寿县普宁街道中坝社区10组荣盛小区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廖某某等人在拉起警戒带、设置卡点时,因被告人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向其表明普宁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走。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廖某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其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某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
2月5日,仁寿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依职权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周围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在大量证据面前,王某表示认罪服法。
2月10日,仁寿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鉴于王某认罪服法,承办检察官快速办理,仅一天便审结该案,同日以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2月11日上午,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快速隔空审理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据悉,这是四川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判决的首例涉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
法律法规速递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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