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践行“绿水青山”
请惠存这份《水污染防治法》知识要点
用法治向水污染“宣战”
答: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2017年6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8年全面修订的基础上修正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共8章103条。
答: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答: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答:
✔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
✔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 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 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答:
✔ 河长制(第5条)
✔ 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第6条)
✔ 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8条)
✔ 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第17条)
✔ 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第19条)
✔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第20条)
✔ 约谈制度(第20条)
✔ 排污许可制度(第21条)
✔ 监测制度(第23-25条)
✔ 饮用水疏远保护区制度(第63条)
✔ 重要水体保护制度(第74条)等
答:
✔ 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4条)
✔ 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17条)
答: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标超总量,第10条)
答:
✔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等废液;
✔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等企业、场所和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四章第一节)
答:
✔ 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控(第32条)
✔ 加强企业排放工业废水治理,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第45条)
✔ 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第46条)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生产项目(第47条)等
答:
✔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第49条)
✔ 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第49条)
✔ 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的管控(第51条)
答: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第52条)
✔ 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防止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第55条)
✔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第56条)
✔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第58条)
答: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第61条)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62条)
✔ 船舶作业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编制方案,并且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第62条)
答:
(一)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第63条);
(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63条);
(三)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64条);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65条);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第66条);
(六)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67条);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供水相关环境状况调查与威胁供水安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第69条);
(八)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第70条);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79条)。
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第74条)
✔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第75条)
答:
✔ 做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第76条)
✔ 严格执行水污染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及规定(第78条)
答: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