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审结一起聋哑人团伙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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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2015年09月18日

近日,合江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案,涉案人均为聋哑人,其中团伙组织者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团伙成员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团伙成员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0月至11月,熊某组织刘某、李某等人在合江城区公交车上多次进行扒窃,共盗得现金16300余元、银行卡若干以及其他物品。刘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熊某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
2014年,经李某介绍,刘某认识了盗窃团伙组织者熊某。因为都是聋哑人,并且都有扒窃经历,很快,李、刘二人加入了熊某的盗窃团伙。盗窃团伙有七八人左右,其中还有未成年。熊某租了一套屋子供团伙成员集中居住,还特地请了一个聋哑人每天给大家做饭。团伙成员都是两两分组,每个人都有自己比较固定的搭档,一人扒窃,另一人则负责“望风”。泸州的公交路线多,且人员更加密集,因此,他们把扒窃的重点放在了泸州。每天早上,团伙成员坐车前往泸州,然后分组在不同的公交车上进行扒窃,晚上再坐车回合江。回到家后,大家会将一天所扒窃到的钱财全部交给熊某,没有“收获”的,则会被罚洗碗、拖地等。另外,为了提高扒窃“成功率”,经验比较丰富的刘某负责传授扒窃技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三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系聋哑人,李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熊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县法院:王茜 张倩)
2014年10月至11月,熊某组织刘某、李某等人在合江城区公交车上多次进行扒窃,共盗得现金16300余元、银行卡若干以及其他物品。刘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熊某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
2014年,经李某介绍,刘某认识了盗窃团伙组织者熊某。因为都是聋哑人,并且都有扒窃经历,很快,李、刘二人加入了熊某的盗窃团伙。盗窃团伙有七八人左右,其中还有未成年。熊某租了一套屋子供团伙成员集中居住,还特地请了一个聋哑人每天给大家做饭。团伙成员都是两两分组,每个人都有自己比较固定的搭档,一人扒窃,另一人则负责“望风”。泸州的公交路线多,且人员更加密集,因此,他们把扒窃的重点放在了泸州。每天早上,团伙成员坐车前往泸州,然后分组在不同的公交车上进行扒窃,晚上再坐车回合江。回到家后,大家会将一天所扒窃到的钱财全部交给熊某,没有“收获”的,则会被罚洗碗、拖地等。另外,为了提高扒窃“成功率”,经验比较丰富的刘某负责传授扒窃技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三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系聋哑人,李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熊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县法院:王茜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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