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政务】合江国土局解答征地补偿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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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2015年06月01日

5月26日上午,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姚录平一行4人到合江县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栏目,就征地补偿、宅基地边界划分、养猪场手续如何办理等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讲解和答疑。
(新闻中心:陈婷 张琼)
链接: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在线答疑内容
阳光政务问答
一、地质灾害危险区房屋搬迁是否有补助资金,多久能得到?
答: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是我省十大惠民工程之一。按照我县现在实行的政策,每搬迁安置一户有62000元的补助(其中有10000元属公共设施建设,即农户得52000元),但有严格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必须是经过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相关资质单位认可的地质灾害受灾户,并将其纳入搬迁规划的才能给予补助。我县2007年8月之后发生的地质灾害受灾户,必须是省上安排资质单位下来核查后才能进行补助;二是必须要有省上的搬迁安置年度指标,有指标后省上才下拨相应的补助资金;三是必须要受灾户自愿搬迁,并将原来受威胁的房屋拆除、原基还耕经验收后才能得到补助资金。
二、现行征地补偿执行的政策是什么?
答:我县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执行泸市府地布〔2014〕50号,即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040元/亩。
(二)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线型工程项目及城市规划区外零星征地,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17号)执行,人员安置一律实行农业安置。其余项目征地均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执行,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障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宅基地边界发生争议,应该找谁处理?
答:《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若是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四、现在全县都在宣传违法查处,到底什么是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有些什么内容?
答: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是指非法占用国有(集体)土地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修建构(建)筑物和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7类: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2.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5.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6.非法占用、未批先用、批少用多国家和集体土地建设的;7.乱搭乱建、严重影响交通和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市容市貌和市政设施正常功能的。
五、独生子参加工作后户口迁往城镇,父母户口仍在农村。原老家房屋是否可以办证给孩子,面积怎样确定?
答: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你这种情况分情况而定,如果当时是以你本人申请批准建设的,在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登记,如果是父辈或祖辈申请修建的,应登记给你父母,今后再由你继承。二是涉及到面积如何界定问题。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同历史阶段的宅基地登记有不同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1982年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六、老地方房子破烂,可以不可以搬到公路边修房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坚持以下原则: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2、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3、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近年来,有很多村民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想迁到公路边上来建房,在公路边上建房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要求距高速公路水沟外沿31米,省道公路16米,县道11米,乡道6米为禁建区,其具体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请到所在乡镇国土所咨询。
七、养猪场怎么办手续?
为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的通知;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等。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2.仓库用地3.硬化晾晒场等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链接: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在线答疑内容
阳光政务问答
一、地质灾害危险区房屋搬迁是否有补助资金,多久能得到?
答: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是我省十大惠民工程之一。按照我县现在实行的政策,每搬迁安置一户有62000元的补助(其中有10000元属公共设施建设,即农户得52000元),但有严格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必须是经过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相关资质单位认可的地质灾害受灾户,并将其纳入搬迁规划的才能给予补助。我县2007年8月之后发生的地质灾害受灾户,必须是省上安排资质单位下来核查后才能进行补助;二是必须要有省上的搬迁安置年度指标,有指标后省上才下拨相应的补助资金;三是必须要受灾户自愿搬迁,并将原来受威胁的房屋拆除、原基还耕经验收后才能得到补助资金。
二、现行征地补偿执行的政策是什么?
答:我县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执行泸市府地布〔2014〕50号,即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040元/亩。
(二)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线型工程项目及城市规划区外零星征地,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17号)执行,人员安置一律实行农业安置。其余项目征地均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执行,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障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宅基地边界发生争议,应该找谁处理?
答:《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若是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四、现在全县都在宣传违法查处,到底什么是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有些什么内容?
答: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是指非法占用国有(集体)土地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修建构(建)筑物和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7类: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2.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5.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6.非法占用、未批先用、批少用多国家和集体土地建设的;7.乱搭乱建、严重影响交通和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市容市貌和市政设施正常功能的。
五、独生子参加工作后户口迁往城镇,父母户口仍在农村。原老家房屋是否可以办证给孩子,面积怎样确定?
答: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你这种情况分情况而定,如果当时是以你本人申请批准建设的,在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登记,如果是父辈或祖辈申请修建的,应登记给你父母,今后再由你继承。二是涉及到面积如何界定问题。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同历史阶段的宅基地登记有不同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1982年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六、老地方房子破烂,可以不可以搬到公路边修房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坚持以下原则: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2、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3、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近年来,有很多村民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想迁到公路边上来建房,在公路边上建房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要求距高速公路水沟外沿31米,省道公路16米,县道11米,乡道6米为禁建区,其具体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请到所在乡镇国土所咨询。
七、养猪场怎么办手续?
为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的通知;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等。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2.仓库用地3.硬化晾晒场等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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