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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营业(租赁)税收资料采集的温馨提示
0 不详 2016年11月16日
合江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不动产营业(租赁)税收资料采集的温馨提示
 
    根据《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个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工作要求,2016年10月-11月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出租或自营的房屋逐街逐户进行入户采集、检查,将收取用于出租或自用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出租人的身份证(以下简称“三证”)复印件;查验、采集经营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出租方和经营方纳税人权益不受损失,我们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为什么要采集上述相关资料
    不动产租赁(自用)税收主要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根据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征收,而纳税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是确认缴税对象、税额的重要依据。

    二、未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之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租方将受到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未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方的,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三)纳税人的税负增加
    由于纳税人未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三)项之规定: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定征收,可能会造成纳税人的税负增加。


合江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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