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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
0 不详 2015年11月12日
    11、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但11月11日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须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1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3、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4、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5、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  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新闻中心:卢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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