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公用房
《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其中,乡级机关的乡级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正科,乡级以下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科。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
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 无办公用房的;
★ 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 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安全,需要搬迁的;
★ 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等。
公务用车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根据地貌区域分布,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参照相应标准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车辆。
省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盆周山地区的标准配备。
市(州)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驻地所在区(市)的标准配备,确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所辖县(市、区)上限标准按一定比例配备。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