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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发布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支持企业稳产稳岗的十八条政策
0 不详 2020年02月13日

合江县发布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支持企业稳产稳岗的十八条政策

 
 

2月12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合府办发〔2020〕1号文件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支持企业稳产稳岗的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全县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支持企业稳产稳岗的政策实施细则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疫情期间每天不间断正常营业经营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按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物流费用补贴。店面面积为3000 平米以上的、1000—3000 平米的、200—1000 平米的每月每店分别给予 2 万元、1.5 万元、0.5 万元的补助。对符合规划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疫情期间不间断正常营业的,按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市场面积为 15 万平米以上的、10—15 万平米(含)的、10 万平米及以下的,每月每户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对符合条件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 50%给予补助。

 

(三)纳入县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转型生产口罩、消毒液、酒精的企业,对生产方符合标准(包含民用和医用)产品的,按企业新增设备投资额的 50%给予补助。

 

(四)对经县政府认定的承担省外调入我县重要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县政府按 100 元/吨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对承担省、市政府下达县级生活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 100 元/吨的物流费用补贴。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县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

 

(六)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七)对承租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2020 年2 月房租,减半收取 3 月、4 月房租;对承租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2020 年 2 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议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保供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县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确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 50%的贴息支持。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降 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 10%。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县财政给予担保费用补助,按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和续保的担保额给予企业不超过2%的实付担保费用补贴。相关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企业发放最低成本贷款。开辟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快速审批,特事特办,大力推广线上业务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线下接触频率。

 

(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按月付息调整为按季、按年付息,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 2020 年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点。降低或免除转账、开户、跨行转账、网银手续费和手机认证工具工本费等;免去企业在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过户、产权登记相关费用;鼓励有关方面减免企业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评估、鉴定等费用。

 

(十一)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财政给予 30%损失分担。继续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后,支持金融机构对相关逾期贷款和欠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二)抓紧兑现 2019 年度涉企奖补政策。县级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 2019 年度各项涉企奖补政策的申报、兑现工作,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振市场信心。

 

(十三)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 2020 年度车船税;已缴纳 2020 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按权限及时办理。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比照“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提请合理调整定额或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在规定申报纳税期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四)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办理期限延长,可在疫情解除后的 3 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补办以及缓缴期满后,企业或个人补缴延长办理或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2020 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逐年过渡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 2019 年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 2021年 4 月 30 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按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十五)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对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的吸纳就业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中小企业按照 2020 年 1-6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平均人数超过 2019 年末缴费人数的实际增加人数,给予 2000 元/人一次性增加就业岗位补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人社部门认可的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我县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予以补贴。

 

(十六)鼓励支持农村劳动力在本地转移就业。鼓励引导企业开发更多岗位,筛选优质岗位,吸纳因疫情返岗有困难的返乡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在本地就业和就近就业,助力脱贫攻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机构 600 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因疫情无法返岗的返乡农民工本年度内首次在县内企业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按 600 元/人标准给予员工一次性求职补贴。

 

(十七)发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 12315 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疫情期间,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企业职工可登录 12348 四川法网办理,在网站首页“法律援助”版块项下选择“法律援助网上申请”进行线上申请法律援助。

(十八)上述支持政策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月兑现。在本政策实施期间实施“个转企”并纳入县内统计核算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各项补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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