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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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2020年02月20日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下发的《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猎捕野生动物。
二、未经批准,不得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必须实施封控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转移、运输等对外扩散行为。
三、全县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电商平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收购等交易行为。
四、严禁宰杀野生动物。
五、各镇街、各部门要加强巡护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七、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15)或县森林公安局举报电话(5260307)进行举报。
一、严禁猎捕野生动物。
二、未经批准,不得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必须实施封控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转移、运输等对外扩散行为。
三、全县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电商平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收购等交易行为。
四、严禁宰杀野生动物。
五、各镇街、各部门要加强巡护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七、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15)或县森林公安局举报电话(5260307)进行举报。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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