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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伪造收条受罚
0 不详 2015年12月21日
    本想借“收条”赚点钱,没想到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合江法院望龙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发现被告向某在收条上做了“手脚”,依法对其罚款1000元。
    2015年4月 17 日,原告傅某与被告向某在合江县望龙镇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傅某在医治期间,向某垫付了医疗费,并另给了傅某安装假牙费1000元。事后,想着自己的摩托车缴纳了交强险,身上还有一张入院时傅某签了名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能伪造傅某收到钱的凭据,再用凭据去理赔,岂不是能小赚一笔?
    于是,向某便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伪造了傅某收到了自己2800元就不再找自己赔偿的收条,并用这张伪造的收条到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看着收条,保险公司便没有向傅某求证,将理赔款打给了向某。
    近期,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傅某便起诉到法院。庭审调查过程中,向某出示了收条,但傅某矢口否认收条是自己所写,还称自己从未收到向某2800元。承办法官多次询问,但向某、傅某仍各执己见,还申请文检鉴定。11月 25日,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是否进行文检鉴定时,向某承认伪造了收条,要求不用进行文检鉴定,并表示愿意将多得的理赔款退还。
    向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法官考虑到向某最终自己主动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虽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一定的妨碍,但涉案金额不大,构不成犯罪,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未造成影响。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该院依法决定对向某罚款1000元。向某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县法院:杨世容 张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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