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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审结首例犯危险驾驶罪入刑案
0 不详 2016年07月18日
    7月13日,合江法院采用轻刑快办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严重超员被控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当庭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也是“刑修九”实施后,合江法院审结的首例因严重超员判处刑罚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17时30分,被告人张某驾驶核载9人的川E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18名小学生,从合江县大桥镇旭照小学方向往大桥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桥镇长安村七社时,被正在检查交通安全工作的合江县大桥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合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载客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现实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纳入危险驾驶罪,因而如今严重超员超速不仅会丢饭碗,而且还要锒铛入狱。
    (合江县人民法院:康乐 罗庆兰 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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