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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节选(二十三)
0 合江县融媒体中心 2021年04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章绿色发展的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合江县融媒体中心:卢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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