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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节选(三十一)
0 合江县融媒体中心 2021年0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的第八十一、八十二条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合江县融媒体中心:卢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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