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合江县公安局迅速行动、主动出击,加强日常巡查严打,全面落实禁渔措施,依法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

近日
合江县公安局侦破两起非法捕捞案件
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
有效维护了辖区水域治安秩序稳定

案例一
近日,合江县公安局九支派出所根据工作线索发现,在车辋镇先锋村辖区有人利用捕鱼网具进行非法捕鱼。
接到线索后,九支派出所立即安排民警在相关水域开展巡查,经过数日的巡查蹲守,成功抓获2名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胡某某,并当场查获高压电瓶1个、逆变器1台、增氧泵2台、铝合金材质机动船1艘、皮划艇1艘、面包车1辆,现场缴获渔获物80余斤。



经审讯,杨某某二人多次在赤水河利用夜间进行“电鱼”捕鱼,非法获利5万余元,民警顺藤摸瓜,又抓获非法捕鱼嫌疑人4人,6名犯罪嫌疑人对多次电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全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案例二
8月1日,合江县公安局先滩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先滩镇龙田村小漕河河段有人使用电瓶在河里打鱼。
民警接警后立即出动,兵分两路沿河巡查,在梭滩石(小地名)河段,将正在河里电鱼的游某某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红尾子”鱼、“鲳子”鱼等渔获物。


目前,游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品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
禁止非法捕捞,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水产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维护生态平衡的必然选择。非法捕捞行为,将会导致水生物资源大幅减少,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勿为了谋取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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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江县公安局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祝菡雪 郭骁(实习)
责任编辑:张琳 王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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