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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募捐应当取得主体资格 合江学习《慈善法》
0 不详 2016年09月28日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县扶贫基金会《慈善法》学习会议中获悉,《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的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而从9月1日起,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也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公开慈善信息,否则,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也做出了要求,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盈利组织,设立慈善组织,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于已设立的社会组织,也应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新闻中心: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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